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
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
根据中国证监会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、
(资料图)
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
市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上市规则》”)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
制度》和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
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章程》”)等有关
规定,我们作为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本
着认真、严谨、负责的态度,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
发表以下独立意见:
一、对公司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》的独立意见
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 日,该授予日符合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
理办法》
(以下简称“《管理办法》”)等法律法规以及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(草案)》(以下简称“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”)中
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。
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,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。
《证券法》
《公
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,均符合《管理办法》《上市规则》
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,符合公司《激励计划(草案)》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,其
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机制,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、健康发展的责任感、使命感,有利于
公司的持续发展,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。
综上所述,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19
日,同意以 31.55 元/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.10 万股限
制性股票。
(以下无正文)
(本页无正文,为《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
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》的签字页)
独立董事:
马建春 王玉燕 陶然
查看原文公告
关键词: